45 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撤銷羈押的原因?
(A)羈押期間已滿未經起訴
(B)羈押被告經諭知無罪判決
(C)羈押被告受不起訴處分
(D)羈押被告罹患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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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6), B(22), C(29), D(1103), E(0) #1627959
統計: A(76), B(22), C(29), D(1103), E(0) #1627959
詳解 (共 5 筆)
#3212891
視為撤銷羈押:乃指因發生法定原因,不須經法院裁定程序,法律擬制使羈押之效力歸於消滅者而言。其事由有四:
1. 羈押期滿,延長羈押之裁定未經合法送達者,視為撤銷羈押。(第108條第2項)
2. 羈押期間已滿未經起訴或裁判者,視為撤銷羈押。(第108條第7項)
3. 羈押之被告受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視為撤銷羈押,檢察官應將被告釋放,並應即通知法院(第259條第1項)。不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
4. 羈押之被告經諭知無罪、免訴、免刑、緩刑、罰金或易以訓誡,或受第303條第3款、第4款不受理之判決者,視為撤銷羈押。但上訴期間內或上訴中,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如不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而有必要情形者,並得繼續羈押之。(第3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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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69733
保外就醫是停止羈押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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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11861
第 114 條
羈押之被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如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不得駁回:
一、所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但累犯、有犯罪之習慣、假釋中更犯罪或依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羈押者,不在此限。
二、懷胎五月以上或生產後二月未滿者。
三、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者。
羈押之被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如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不得駁回:
一、所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但累犯、有犯罪之習慣、假釋中更犯罪或依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羈押者,不在此限。
二、懷胎五月以上或生產後二月未滿者。
三、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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