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依監獄行刑法第18條至第20條關於受刑人累進處遇適用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對於刑期6月以上之受刑人,為促使其改悔向上,培養其適應社會生活之能力,其處遇應分為數個
階段,以累進方法為之
(B)適用累進處遇之受刑人有給予和緩處遇者,監獄應報請監督機關核定
(C)和緩處遇受刑人適用累進處遇者,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之規定予以編級,責任分數依同條例第19條
之標準6成計算
(D)刑期未滿6個月之受刑人,有監獄行刑法第19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得準用第20條第1項第1款至
第5款關於教化、作業、監禁、接見及通信、給養等和緩處遇方法之規定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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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條 對於刑期六月以上之受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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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行刑法20條第1項第6款:編級:適用...
私人筆記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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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刑期六月以上之受刑人,為促使其改悔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