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依預算法規定,預備金分為:
(A)普通預備金、特種預備金
(B)第一預備金、第二預備金
(C)經常性預備金、臨時性預備金
(D)一般預備金、緊急預備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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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4), B(4821), C(223), D(312), E(0) #926820
統計: A(124), B(4821), C(223), D(312), E(0) #926820
詳解 (共 1 筆)
#1160104
法規:預算法 (民國 91 年 12 月 18 日 修正)
第 22 條
預算應設預備金,預備金分第一預備金及第二預備金二種︰
一、第一預備金於公務機關單位預算中設定之,其數額不得超過經常支出總額百分之一。
二、第二預備金於總預算中設定之,其數額視財政情況決定之。
立法院審議刪除或刪減之預算項目及金額,不得動支預備金。但法定經費或經立法院同意者,不在此限。
各機關動支預備金,其每筆數額超過五千萬元者,應先送立法院備查。但因緊急災害動支者,不在此限。
第 22 條
預算應設預備金,預備金分第一預備金及第二預備金二種︰
一、第一預備金於公務機關單位預算中設定之,其數額不得超過經常支出總額百分之一。
二、第二預備金於總預算中設定之,其數額視財政情況決定之。
立法院審議刪除或刪減之預算項目及金額,不得動支預備金。但法定經費或經立法院同意者,不在此限。
各機關動支預備金,其每筆數額超過五千萬元者,應先送立法院備查。但因緊急災害動支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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