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公共利益所指「公共」的對象為何,根據學者傅德瑞克森(H. Frederickson)的見解,下列所述各項何者為非?
(A)「公共」的對象就是利益團體
(B)「公共」的對象就是民意代表與民選行政首長
(C)「公共」的對象就是行政人員服務或管制的個人與團體
(D)「公共」的對象就是大眾媒體反映的輿論
統計: A(189), B(468), C(204), D(1305), E(0) #161466
詳解 (共 4 筆)
公共的對象包含:
1。利益團體(政治多元論)
2。理性自利的消費者
3。代議士
4。顧客(NPM觀點)
5。公民(NPA、行政政治合一觀點)
~精修 (一) :
傅德瑞克森 ( Frederickson ) 的「五種模式」:
一、「多元團體模式」:
(一) 由「團體」的「角度」的「觀點」。 (二) 「公共對象」→「利益團體」。
(三)「缺失」:
1.「忽略弱勢團體」( 每個「團體」的「影響力」不同 )。
2.「各個團體利益」≠「整體性」的「公共利益」( 意即「部分之和」≠「整體利益」) 。
二、「公共選擇模式」:
(一) 由「個人」的「角度」的「觀點」→ 認為「人」是「理性」、「自利」。
(二)「公共對象」→「政府功能」的「消費者」。
(三) 應用「市場經濟學」來做「分析」。
(四)「政府」應提供「穩定的環境」使每一個人「盡其所能」,「各取所需」。
(五)「缺失」: 1.「規範性負效果」→ 認為「人」是「自利」的 ( 但是,事實上,「人」並非全是「自私自利」的,有時亦有「利他行為」。 ) 2.「忽略弱勢團體」。
3. 認為「政府官員」是「惡官」。
三、「代議政治模式」:
(一)「公共對象」→「民選首長」及「民意代表」。
(二)「行政人員」去執行「民選首長」的「政策」及執行「民意代表」( 議會 ) 所訂出之「法律」。
(三)「缺失」: 1.「代表性官僚」→「公務員」的「組成分子」是來自「不同」的「階層」的「人員」。
(1)「法令」未必能「反映民意」← 與「新公共行政」相「衝突」。 (2)「新公共行政」學者主張「社會公道」、「社會正義」,「扶助弱勢團體」,但事實上「行政人員」無法改變「首長」的「決策」( 「行政中立」)。
2.「選舉」只在「投票日」享受「自由」。
四、「服務顧客模式」:
(一)「公共對象」→ 得到「第一線行政人員」服務「民眾」。(「無需要服務民眾」→「無第一線行政人員」)。
(二)「缺失」:
1.「行政人員」的「資源有限」→「無法」讓「全民滿意」。 2.「異化疏離感」→「官僚氣息」的「出現」。
五、「公民資格模式」:
(一)「公共對象」→「良民」( 具有「知識」,且「樂於從事公務管理」)。 (二) 「優缺點」: 1.「優點」→ 鼓勵「良民」從事「公務」。
2.「缺點」→「公共問題」的「複雜性」( 「專業」、「參與激勵方面」的「克服」)。
(A)「公共」的對象就是利益團體 ~正確。
(B)「公共」的對象就是民意代表與民選行政首長 ~正確。
(C)「公 共」的對象就是行政人員服務或管制的個人與團體 ~正確。
(D)「公共」的對象就是大眾媒體反映的輿論 ~錯誤。
~解析 :
一、傅德瑞克森 ( Frederickson ) 認為「人為公共行政」具「公共性」,其中「公共對象」包含「五種模式」: (一)「多元團體模式」: 指「利益團體」。
(二)「公共選擇模式」: 指「政府功能」的「消費者。 (三)「代議政治模式」: 指「民選首長」及「民意代表」。
(四)「服務顧客模式」: 指得到「第一線行政人員」服務或管制的「個人」及「團體」。
(五)「公民資格模式」: 指具有「知識」又肯「參與公共事務」之「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