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故意犯下列何項罪名,應依刑法第 134 條之規定加重其刑?
(A)貪污治罪條例之收賄罪
(B)刑法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
(C)刑法凌虐人犯罪
(D)刑法傷害罪
統計: A(2447), B(870), C(948), D(3978), E(0) #2138955
詳解 (共 10 筆)
(A)貪污治罪條例之收賄罪 →第121.122條
(B)刑法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 →第130條
(C)刑法凌虐人犯罪 → 第126條
(D)刑法傷害罪 → 第277條
→刑法第134條: 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瀆職罪 120-134)
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因公務員之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者,不在此限。
之前在其他考題有摩友直接點出重點
公務員犯的罪,一般人也可以犯的罪
個人小見解,解題應該看身分吧??
只要罪名是有公務員身份專屬的就不適用134條加重規定!!
不然我是真的不想去背條號幾到幾號是什麼罪,適不適用的!!
抱怨一下......考古題做了30年份,還是一知半解.........典委想考倒人真的很簡單!!
45 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故意犯下列何項罪名,應依刑法第 134 條之規定加重其刑?
刑法第 134 條
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刑法120~134條)以外各罪者,加重
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因公務員之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者,不在此限(不再加重二分之一)。
(A)貪污治罪條例之收賄罪(X)
貪污治罪條例之收賄罪是屬於~公務員之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者,不在此限(不再加重二分之一)。
(B)刑法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X)
刑法第 130 條
公務員廢弛職務釀成災害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C)刑法凌虐人犯罪(X)
刑法第 126 條
有管收、解送或拘禁人犯職務之公務員,對於人犯施以凌虐者,處一年以
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D)刑法傷害罪(O)
刑法傷害罪(刑法第277~287條)
刑法287條
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一條及第二百八十四條之罪,須告訴
乃論。但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犯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者,不在此
限(不適用告訴乃論,因為是公訴罪~非告訴乃論)。
PS.簡單記憶法
法律上有規定公務員身份會犯的條文~刑法第 134 條之規定
不加重其刑
一般人會犯的刑法+公務人員也犯~刑法第 134 條之規定
加重其刑二分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