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甲公司以其A輪運送B之貨物一批從基隆港至日本,該貨物經B口頭報明其性質及價值,且已註明於載貨證券中,該批貨物於運送中,因船長、海員關於船舶管理之過失致發生毀損,試問下列敘述何者為正確?
(A)B可以以該貨物之實際價值求償
(B)B可請求以每件特別提款權六六六.六七單位,或每公斤特別提款權二單位計算所得之金額兩者較高者為限
(C)賠償之金額以貨物報明之實際金額,與貨物每件特別提款權六六六.六七單位,或每公斤特別提款權二單位計算之金額三者較高者為限
(D)運送人不須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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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6), B(165), C(319), D(394), E(0) #385434
統計: A(146), B(165), C(319), D(394), E(0) #385434
詳解 (共 10 筆)
#597977
海商法第69條
因下列事由所發生之毀損或滅失,運送人或船舶所有人不負賠償責任: 一、船長、海員、引水人或運送人之受僱人,於航行或管理船舶之行為而有過失。
好奇怪~那要找誰賠?公司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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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7553
海商法第69條免責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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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6425
??
是根據民法第634條(運送人之責任)
運送人對於運送物之喪失丶毀損或遲到,應負責任但運送人能證明其喪失丶毀損或遲到,係因不時可抗力或因運送物之性質或因託運人或受貨人之過失而致者,不在此限。
是因為這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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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1309
我的理解是如此(有錯請不吝指教):
海商法第69條,是規定船長、海員等於航行或管理船舶有過失情況,然海上危險不易預測且不易防免,此等情況運送人或船舶所有人難以料及,故不用負責。
唯船長、海員等於航行或管理船舶因故意造成貨物毀損情形,因等同運送人或船舶所有人,有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甚或適航性、適載性的違反,此時才認運送人或船舶所有人有賠償責任。
所以,本題的情況,就看托運人是否有就托運貨物有海上保險;否則,可能就要自行吸收損失‧‧‧
海商法第69條,是規定船長、海員等於航行或管理船舶有過失情況,然海上危險不易預測且不易防免,此等情況運送人或船舶所有人難以料及,故不用負責。
唯船長、海員等於航行或管理船舶因故意造成貨物毀損情形,因等同運送人或船舶所有人,有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甚或適航性、適載性的違反,此時才認運送人或船舶所有人有賠償責任。
所以,本題的情況,就看托運人是否有就托運貨物有海上保險;否則,可能就要自行吸收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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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4283
再補一下 海商法第70條第2項
除貨物之性質及價值於裝載前,已經託運人聲明並註明於載貨證券者外, 運送人或船舶所有人對於貨物之毀損滅失,其賠償責任,以每件特別提款 權六六六‧六七單位或每公斤特別提款權二單位計算所得之金額,兩者較 高者為限。
除貨物之性質及價值於裝載前,已經託運人聲明並註明於載貨證券者外, 運送人或船舶所有人對於貨物之毀損滅失,其賠償責任,以每件特別提款 權六六六‧六七單位或每公斤特別提款權二單位計算所得之金額,兩者較 高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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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5777
那向誰求償?這題好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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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7254
wh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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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0572
(D)運送人不須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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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75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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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2960
本題為船舶管理過失
學理上稱為航管過失,為海商法69條1款所規定情形
運送人就履行輔助人之航管過失不負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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