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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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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 - 102-1 司法官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官: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18434
> 試題詳解
45 甲與乙共同殺害丙,檢察官將二人以涉犯殺人罪嫌的共同正犯起訴。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此為二個案件,二個訴
(B)就甲之案件而言,乙的本質為證人
(C)共同被告之調查證據程序應合一,以收訴訟經濟之效
(D)乙審判中所為不利於甲的陳述,未經依證人作證之法定程序,不能作為論斷甲犯罪之證據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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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1), B(23), C(150), D(8), E(0) #687005
詳解 (共 1 筆)
pig6880
B1 · 2017/06/09
#2256401
共同被告常有利益衝突,必要時調查證據應分...
(共 26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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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甲為刑事庭法官,經媒體披露其正辦理一重大案件。丙欲向甲行賄,打電話至甲家中,為甲之妻乙 接聽。乙為貪財之人,乃向甲偽稱丙將償還借款,要甲下班後到丙家拿取,甲不疑有他,收受丙之 賄款。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依刑法第 122 條第 3 項之違背職務行賄罪,雖丙只是要求甲在其司法裁量的容許空間,做最低度 之處罰,但基於司法之廉潔性,丙仍應成立刑法第 122 條第 3 項之行賄罪 (B)甲雖有收受賄款之行為,但因欠缺主觀之受賄故意,不論其客觀事實是否為違背職務之行為,皆 不成立受賄罪 (C)乙利用甲之身分、職務實行收受賄款行為,甲不知情,應認甲為乙之傳達使者,乙為間接正犯, 成立刑法第 121 條不違背職務受賄罪 (D)甲為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如其知悉丙所交付為賄款且收受時,無論其是否為不實裁判,皆可依 刑法第 124 條成立枉法裁判罪
#686961
2 有關「假釋」之要件及效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受刑人須受徒刑之執行而具有悛悔實據者 (B)假釋以執行徒刑的受刑人為限,死刑、拘役、罰金等,均不能適用假釋的規定 (C)無期徒刑須逾 20 年,有期徒刑須執行滿 6 個月而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 部,得許假釋出獄 (D)假釋期滿,未經撤銷假釋者,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嗣後如於5 年內再故意犯罪者,不能諭知緩刑
#686962
3 甲欲殺 A,以刀刺其心臟數刀後認為 A 已死,乃將 A 推入河中企圖滅屍,詎知A未死,但因不善游 泳,最後仍遭滅頂身亡。甲殺A數刀之行為與A之死亡間,依實務見解,甲觸犯: (A)殺人未遂罪 (B)殺人既遂罪 (C)過失致死罪 (D)過失傷害致死罪
#686963
4 甲在醫院家屬休息室看見A起身至旁邊之樓梯間打電話,甲臨走時將A放在休息室椅子上的背包取 走。A於 10 分鐘後回到休息室時,發現背包已不見。甲成立何罪? (A)刑法第 335 條第 1 項侵占罪 (B)刑法第 320 條第 1 項竊盜罪 (C)刑法第 321 條第 1 項加重竊盜罪 (D)刑法第 337 條侵占脫離物罪
#686964
5 公務員甲受理人民 A 的申請案件,因為職務之便得知有關 A 私德的私密資訊後,便寄了電子郵件給 A,表示「交出 100 萬,否則將公布資料。」以下敘述,何者正確? (A)甲成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 (B)甲成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 (C)甲成立恐嚇取財罪 (D)甲成立洩漏中華民國國防以外秘密罪
#686965
6 刑法第 130 條規定:公務員廢弛職務釀成災害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針對此一規定,下 列敘述,何者正確? (A)廢弛職務,指懈怠於職責而言,故違犯本罪之行為,不論出於過失或故意者,均罰之 (B)條文曰災害,而不稱損害,乃指程度上達於多數人法益遭受破壞之結果 (C)成立本罪之廢弛職務行為,限於消極之不作為。蓋本罪為純正不作為犯,積極之作為,並無該當 本罪構成要件之餘地 (D)廢弛職務釀成災害,指災害之釀成,係直接肇因自廢弛職務行為而言。倘其間介入自然力或他人 之不法行為,公務員縱有廢弛職務之情節,仍成立本罪。代號:1201 頁次:12-2
#686966
7 刑法第 134 條規定:「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 刑至二分之一。…」甲為交通警察,某日執行交通指揮時,與民眾 A 發生爭執,甲一時情緒失控, 舉槍將 A 擊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成立殺人罪,依刑法第 134 條之規定,甲之殺人行為,應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處罰 (B)刑法第 134 條之「假借職務上之權力」,限於該公務員係合法執行職務為必要 (C)依刑法第 134 條之規定,雖該公務員客觀上並無權力或可資假借之情狀,但因具有公務員身分, 儘管觸犯瀆職罪章以外之罪,仍應依本條加重處罰 (D)刑法第 134 條所謂「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只要滿足其一要件即為已足,並非必須 就其權力、機會方法同時假借,方有本罪之適用
#686967
8 下列對於刑法第 127 條違法執行刑罰罪之敘述,何者錯誤? (A)違法執行刑罰罪的行為主體限於有執行刑罰職務之公務員,不包含執行羈押的人員 (B)違法執行刑罰罪僅限於積極之作為行為,也就是專指刑罰的違法執行,不包括不執行刑罰 (C)違法執行刑罰罪之行為人需對自己具有刑罰執行職務的身分有認識,但不限於直接故意 (D)刑法第 127 條第 2 項有處罰過失犯之規定,所以檢察官誤算刑期,致受刑人在監多拘禁數日時, 除應受行政法的制裁外,亦成立刑法第 127 條第 2 項之罪
#686968
9 A 積欠甲新臺幣 500 萬元債務屢催不還,甲認為 A 開名車、住豪宅,欠錢不還實在欺人太甚,乃決 意駕車尾隨 A,找到合適時機就製造車禍,讓 A 死於非命。某日,甲於夜間駕車尾隨 A,見 A 獨自 步行前往附近公園運動,乃加緊油門朝 A 衝撞,A 遭撞飛後摔落於 20 餘公尺外之地面,奄奄一息,甲 見已得手,立即逃離現場,A 因而流血過多,終告斃命。試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開車衝撞 A 造成 A 奄奄一息,依刑法第 15 條第 2 項甲有防止 A 發生死亡結果之義務,其故意 不為防止 A 發生死亡結果者,如 A 果真死亡,甲應另行成立普通殺人罪的不純正不作為犯 (B)甲之行為僅成立刑法第 271 條的殺人既遂罪 (C)甲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應成立刑法第 185 條之 4 的肇事逃逸罪 (D)甲除成立刑法第 271 條的殺人罪外,另成立第 185 條之 4 的肇事逃逸罪,二罪侵害法益不同,應 論以想像競合犯
#686969
10 警員甲持搜索票進入 A 宅實施搜索扣押,返回單位後將查扣的 A 所使用之行動電話乙支攜帶返家, 交給不知情之配偶 B 使用。甲成立何罪? (A)竊盜罪,並依刑法第 134 條加重其刑 (B)詐欺罪,並依刑法第 134 條加重其刑 (C)背信罪,並依刑法第 134 條加重其刑 (D)公務侵占罪
#6869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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