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關於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之判斷,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應指明招標機關原採購行為有無違反法令之處
(B)不得建議招標機關處置之方式
(C)針對審議判斷不服者,得提起訴願
(D)招標機關認申訴廠商之申訴有理由者,不得自行變更原處理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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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59), B(7), C(42), D(31), E(0) #1607819

詳解 (共 3 筆)

#2328038
依採購申訴審議規則第20條申訴會應按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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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0003
政府採購法第 82 條 (審議判斷以書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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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43775

第 82 條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審議判斷,應以書面附事實及理由,指明招標機關原

採購行為有無違反法令之處;其有違反者,並得建議招標機關處置之方式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於完成審議前,必要時得通知招標機關暫停採購程序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為第一項之建議或前項之通知時,應考量公共利益、

相關廠商利益及其他有關情況。

第 83 條

審議判斷,視同訴願決定。

第 84 條

廠商提出異議或申訴者,招標機關評估其事由,認其異議或申訴有理由者

,應自行撤銷、變更原處理結果,或暫停採購程序之進行。但為應緊急情

況或公共利益之必要,或其事由無影響採購之虞者,不在此限。

依廠商之申訴,而為前項之處理者,招標機關應將其結果即時通知該管採

購申訴審議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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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2073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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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4 條 廠商提出異議或申訴者,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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