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關於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之判斷,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應指明招標機關原採購行為有無違反法令之處
(B)不得建議招標機關處置之方式
(C)針對審議判斷不服者,得提起訴願
(D)招標機關認申訴廠商之申訴有理由者,不得自行變更原處理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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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59), B(7), C(42), D(31), E(0) #1607819
統計: A(359), B(7), C(42), D(31), E(0) #1607819
詳解 (共 3 筆)
#3643775
第 82 條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審議判斷,應以書面附事實及理由,指明招標機關原
採購行為有無違反法令之處;其有違反者,並得建議招標機關處置之方式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於完成審議前,必要時得通知招標機關暫停採購程序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為第一項之建議或前項之通知時,應考量公共利益、
相關廠商利益及其他有關情況。
第 83 條
審議判斷,視同訴願決定。
第 84 條
廠商提出異議或申訴者,招標機關評估其事由,認其異議或申訴有理由者
,應自行撤銷、變更原處理結果,或暫停採購程序之進行。但為應緊急情
況或公共利益之必要,或其事由無影響採購之虞者,不在此限。
依廠商之申訴,而為前項之處理者,招標機關應將其結果即時通知該管採
購申訴審議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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