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有關戶籍登記之姓名,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我國國民,應以戶籍登記之姓名為本名,並以一個為限
(B)我國國民與外國人結婚,其配偶取用之中文姓名,應符合我國國民使用姓名之習慣
(C)外國人取用中文姓名者,得申請更改中文姓名 3 次
(D)回復國籍者,應回復喪失我國國籍時之中文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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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 B(67), C(1440), D(65), E(0) #2127926

詳解 (共 3 筆)

#4252234

姓名條例 第1條

中華民國國民,應以戶籍登記之姓名為本名,並以一個為限。

臺灣原住民及其他少數民族之姓名登記,依其文化慣俗為之;其已依漢人

姓名登記者,得申請回復其傳統姓名;回復傳統姓名者,得申請回復原有

漢人姓名。但均以一次為限。

中華民國國民與外國人、無國籍人結婚,其配偶及所生子女之取用中文姓

名,應符合我國國民使用姓名之習慣;外國人、無國籍人申請歸化我國國

籍者,其中文姓名,亦同。

已依前項規定取用中文姓名者,得申請更改中文姓名一次

回復國籍者,應回復喪失中華民國國籍時之中文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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