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某國立大學畢業生甲遺失大學畢業證書,其異想天開,竟自行製作一份該大學一模一樣的畢業證書,甲之
行為應如何論罪?
(A)刑法第 210 條之偽造私文書罪
(B)刑法第 211 條之偽造公文書罪
(C)刑法第 212 條之偽造特種文書罪
(D)不成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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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09), B(444), C(4093), D(803), E(0) #2455830
統計: A(509), B(444), C(4093), D(803), E(0) #2455830
詳解 (共 10 筆)
#4532759
刑法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其中「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之判斷,只要行為人不是有製作該特定公文書權限之公務員,其擔保功能必受影響,縱使內容與事實符合,仍可認為「足生損害於他人」(與刑法210的重大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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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08545
樓上,因為甲自己「無權」製作畢業證書,他並不是被授權可以製作畢業證書的學校單位,甲應該去找有權製作的單位補發,而不是自己重新製作一份,這個與他是否實際有畢業的事實無關,而是看他的行為是否構成「偽變造(無權製作、修改)」
換個例子你可能會比較有感,假設今天甲買了一份小七優惠券,但不小心遺失,那甲可不可以自己做一份一模一樣的小七優惠券,然後說我事實上曾經有買過,只是不小心掉了,所以我不犯法?
畢業證書有證明自己能力的效果,屬於特種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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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3124
to 9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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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71484
估計是台灣太多詐欺跟偽造案件
所以直接給他抽象下去為了嚇阻
不過看起來也沒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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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82223
足生損害,應該不是抽象危險犯,足 這個字在法律上就是立法者表示應個案具體判斷有無產生危險的用字。抽象危險犯 應該直接以事實性質的行為敘述為構成要件,原則上仍母傭具體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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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41098
刑法212,從法條216觀之,應為抽象危險犯
偽變造一經作成,就符合要件,有行使就成立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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