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下列何者為行政執行法所定之即時強制行為?
(A)對物之扣留
(B)對物之扣押
(C)查禁物之沒入
(D)違禁物之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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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79), B(81), C(149), D(71), E(0) #313319

詳解 (共 3 筆)

#1387906
第36條(即時強制之時機及方法)   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得為即時強制。   即時強制方法如下:   一、對於人之管束。   二、對於物之扣留、使用、處置或限制其使用。   三、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   四、其他依法定職權所為之必要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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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2660
此扣留係為防止危害發生而為,其他即時強制種類如管束、無書面直接強制(因地震建管處逕行拆除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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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23152
法規名稱: 行政執行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行政執行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6 條
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得為即時強制。
即時強制方法如下:
一、對於人之管束。
二、對於物之扣留、使用、處置或限制其使用。
三、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
四、其他依法定職權所為之必要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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