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有關教保服務人員研習進行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每年應參加地方政府辦理之研習十八小時以上
(B)任職後每二年應接受基本救命術訓練八小時以上
(C)幼兒園應提供教保服務人員在職成長進修研習機會
(D)每年未參加足夠之法定研習,教保員及園方可能被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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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92), B(186), C(264), D(783), E(0) #2331125
統計: A(892), B(186), C(264), D(783), E(0) #2331125
詳解 (共 5 筆)
#5928155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6 月 29 日
第 34 條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6 月 29 日
第 34 條
教保服務人員每年應參加教保專業知能研習十八小時以上;其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教保服務機構新進用之教保服務人員,應於任職前二年內,或任職後三個月內,接受基本救命術訓練八小時以上;任職後每二年應接受性別平等及勞動權益相關課程各三小時以上、基本救命術訓練八小時以上、安全教育相關課程三小時以上及緊急救護情境演習一次以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至少每季辦理相關訓練、課程或演習,教保服務機構應予協助。
前項任職後每二年之訓練時數,除性別平等相關課程外,得併入第一項教保專業知能研習時數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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