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有關法院旁聽事項之敘述,下列何者有誤?
(A)旁聽席如有空位,得隨時核發旁聽證
(B)得規定旁聽人應於開庭前十分鐘進入法庭
(C)雙方當事人得請求安排旁聽席之順序
(D)法庭得設記者旁聽席,專供記者旁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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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8), B(9), C(513), D(18), E(0) #195087

詳解 (共 1 筆)

#883192
本規則依法院組織法第八十四條第五項、行政法院組織法第四十五條、 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法庭應設旁聽席,並得編訂席位號次,除依法禁止旁聽者外,均許旁聽 。
法院為維持法庭秩序,於必要時得斟酌法庭旁聽席位之多寡核發旁聽證 。 法院決定核發旁聽證之法庭,無旁聽證者不得進入法庭旁聽。 旁聽證應依請求旁聽者登記之先後次序核發之。旁聽席如有空位,得隨 時核發旁聽證。 核發旁聽證時,應命請求旁聽者提交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證明文件查驗, 並得登記姓名、住所備查。所提證件於交還旁聽證時發還之。 法院核發旁聽證者,得規定旁聽人應於開庭前十分鍾進入法庭,依序就 坐。
法庭得設記者旁聽席,專供記者旁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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