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罕見疾病及藥物審議委員會委員之組成,至少應有二分之一以上為:
(A)政府機關代表
(B)具罕見疾病臨床治療、照護經驗或研究之醫事學者專家
(C)罕見疾病患者家屬代表
(D)法學專家及社會工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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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 B(4682), C(32), D(855), E(0) #1155329
統計: A(9), B(4682), C(32), D(855), E(0) #1155329
詳解 (共 8 筆)
#1431315
「藥師懲戒委員會」中法學專家學者及社會人士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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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1819
委員名額,至少應有二分之一以上為具罕見疾病臨床治療 、照護經驗或研究之醫事學者專家;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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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4047
下列事項由罕見疾病及藥物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辦理: 一、罕見疾病認定之審議及防治之諮詢。 二、罕見疾病藥物及維持生命所需之特殊營養食品認定之審議。 三、罕見疾病藥物查驗登記之審議。 四、罕見疾病藥物與維持生命所需之特殊營養食品補助及研發之審議。 五、罕見疾病國際醫療合作之審議、協助及諮詢。 六、治療特定疾病之非罕見疾病藥物之審議。 七、其他與罕見疾病有關事項之諮詢。 前項審議會由中央主管機關邀集政府機關代表、醫事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 人士組成,其中委員名額,至少應有二分之一以上為具罕見疾病臨床治療 、照護經驗或研究之醫事學者專家;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審議會為辦理第一項事項,應徵詢其他相關學者專家、產業或罕見疾病病 人代表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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