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主管機關對於違反期貨交易法之期貨業從業人員,除依期貨交易法處罰外,並得視情節輕重進
行何種處分?
(A)警告
(B)解除其職務
(C)命令停止其一年以下業務之執行
(D)選項ABC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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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 B(177), C(11), D(114), E(0) #1610733
統計: A(5), B(177), C(11), D(114), E(0) #1610733
詳解 (共 1 筆)
#2863610
期貨交易法
第101條(for人員)
期貨交易所、期貨結算機構或期貨業之"負責人或受雇人",有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者,除依本法處罰外,主管機關並得視情節輕重,命令停止其六個月以下業務之執行或解除其職務;並得對期貨交易所、期貨結算機構、期貨業處以前條所定之處分。前項人員於解除職務後,應由期貨交易所、期貨結算機構、期貨業申報主管機關。補充
第100條(for公司)
期貨交易所、期貨結算機構、期貨業違反本法或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者,除依本法處罰外,主管機關得視情節輕重,為下列之處分,並得限期命其改 正:一、警告。
二、撤換其負責人或其他有關人員。
三、命令為停止六個月以內全部或一部之營業。
四、撤銷營業許可。
依前項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者,主管機關得再依前項各款連續或加重其處分,至其改正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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