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位於南部某山區的光耀公司,所製造之產品屬公共危險物品,依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規定,再滿足下述何種條件,則屬顯著滅火困難場所?
(A)總樓地板面積為1,200平方公尺
(B)公共危險物品數量達管制量50倍
(C)高閃火點物品其數量達管制量200倍,其操作溫度未滿攝氏100度者
(D)製造或處理設備高於地面5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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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4), B(21), C(16), D(9), E(0) #3210390
統計: A(64), B(21), C(16), D(9), E(0) #3210390
詳解 (共 1 筆)
#6066442
顯著滅火困難場所,指公共危險物品等場所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一、公共危險物品製造場所或一般處理場所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總樓地板面積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
(二)公共危險物品數量達管制量一百倍以上。但第一類公共危險物品之氯酸鹽類、過氯酸鹽類、硝酸鹽類、第二類公共危險物品之硫磺、鐵粉、金屬粉、鎂、第五類公共危險物品之硝酸酯類、硝基化合物、金屬疊氮化合物,或含有以上任一種成分之物品且供作爆炸物原料使用,或高閃火點物品其操作溫度未滿攝氏一百度者,不列入管制量計算。
(三)製造或處理設備高於地面六公尺以上。但高閃火點物品其操作溫度未滿攝氏一百度者,不在此限。
(四)建築物除供一般處理場所使用以外,尚有其他用途。但以無開口且具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樓地板區劃分隔者,或處理高閃火點物品其操作溫度未滿攝氏一百度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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