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在危險物與有害物標示及通識中,雇主所訂定之危害通識計畫,其執行紀錄應至少保持多久?
(A)二年
(B)三年
(C)五年
(D)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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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 B(129), C(17), D(12), E(0) #2084424

詳解 (共 1 筆)

#4642079

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

第 17 條

雇主為防止勞工未確實知悉危害性化學品之危害資訊,致引起之職業災害,應採取下列必要措施:

一、依實際狀況訂定危害通識計畫,適時檢討更新,並依計畫確實執行,    其執行紀錄保存三年

二、製作危害性化學品清單,其內容、格式參照附表五。

三、將危害性化學品之安全資料表置於工作場所易取得之處。

四、使勞工接受製造、處置或使用危害性化學品之教育訓練,其課程內容及時數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之規定辦理。

五、其他使勞工確實知悉危害性化學品資訊之必要措施。

前項第一款危害通識計畫,應含危害性化學品清單、安全資料表、標示、危害通識教育訓練等必要項目之擬訂、執行、紀錄及修正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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