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某機關首長非依法規明文規定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者,如已依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之2規定,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該事業或團體即可排除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4項規定,得參與該機關採購。
(A)O
(B)X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6), B(27), C(0), D(0), E(0) #661599

詳解 (共 2 筆)

#2995651
縱已依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之2規定,經上...
(共 65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0
0
#6922470

1. 《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4項的規定:
• 該條項規定:「機關首長或其上級機關首長以外之機關人員,涉及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共同生活家屬之利益時,應行迴避。」
• 該項之立法目的,是為避免公務員利用職務為自己或特定親屬謀取不當利益,進而圖利。
2. 《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之2的規定:
• 該條規定公務員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
• 這條規範的是公務員的兼職行為,旨在維持公務員的專心本職、避免利益衝突。
3. 兩者規定的目的不同,許可並不排除採購法的利益迴避:
• 即使機關首長依《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之2規定,經許可兼任非營利團體職務,僅表示其兼職行為合法,並不表示該團體與其機關間的採購契約就沒有利益衝突的疑慮。
• 《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4項(或其適用之精神)所要規範的,是公務員與該採購案的廠商之間,是否存有利益關係而應迴避,以確保採購的公正性。
• 機關首長雖未直接適用第15條第4項(因該條文排除機關首長,其另有《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1項及《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等規範),但該團體因其職務關係得標,仍有利益衝突的嫌疑。上級的兼職許可,不能凌駕於採購法確保公平競爭和迴避利益衝突的原則之上。
因此,機關首長經許可兼職,並不能排除該團體參與該機關採購的限制。

0
0

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7502445
未解鎖
1. 《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4項的規定...
(共 551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