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機關委託廠商承辦資訊服務採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者,得於招標文件規定得標廠商服務費用降低或實際績效提高時,得依情形給付廠商獎勵性報酬,其屬服務費用降低者,為所減省之契約價金金額之一定比率,以不逾百分之幾為原則?
(A)五十。
(B)三十。
(C)二十。
(D)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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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5), B(58), C(32), D(34), E(0) #2195828

詳解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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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委託資訊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第 17 條
機關委託廠商承辦資訊服務採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者,得於招標文件規定得
標廠商服務費用降低或實際績效提高時,得依其情形給付廠商獎勵性報酬

前項獎勵性報酬之給付方式如下,由機關於招標文件中訂明:
一、屬服務費用降低者,為所減省之契約價金金額之一定比率。
二、屬實際績效提高者,依契約所載計算方式給付。
前項第一款一定比率,以不逾百分之五十為限;第二款給付金額,以不逾
契約價金總額或契約價金上限之百分之十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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