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依「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對於高度二 公尺以上之工作場所,勞工作業有墜落之虞 者,應依規定訂定下列何種計畫?
(A) 墜落災害防止計畫。
(B) 作業場所安全應變計畫。
(C) 墜落安全訓練計畫。
(D) 墜落危險因子分析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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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33), B(52), C(54), D(21), E(0) #2462297

詳解 (共 3 筆)

#4703284

第 17 條

雇主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工作場所,勞工作業有墜落之虞者,應訂定墜落災害防止計畫,依下列風險控制之先後順序規劃,並採取適當墜落災害防止設施:

一、經由設計或工法之選擇,儘量使勞工於地面完成作業,減少高處作業項目。

二、經由施工程序之變更,優先施作永久構造物之上下設備或防墜設施。

三、設置護欄、護蓋。

四、張掛安全網。

五、使勞工佩掛安全帶。

六、設置警示線系統。

七、限制作業人員進入管制區。

八、對於因開放邊線、組模作業、收尾作業等及採取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之設施致增加其作業危險者,應訂定保護計畫並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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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參閱「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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