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下列何人於法院審判時,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為虛偽陳述者,不可能觸犯偽證罪?
(A)被告
(B)鑑定人
(C)證人
(D)通譯
統計: A(5345), B(606), C(303), D(1975), E(0) #1508979
詳解 (共 10 筆)
刑§168(偽證罪):
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據上開條文,唯(A)被告不在規定中,故選(A)。
自創口訣:鎮定液
證人 鑑定人 通譯
凱文吐槽:
說句實在話,讀刑法讀久了,就會覺得某些條文是沒有意義的。
而刑§168(偽證罪)就是其中之一。
正如同 a1357962tw 所說的,沒有哪個被告會那麼「有道德」,承認自己犯罪的(當然還是有例外,只是極少)。
而 a1357962tw 說的是「白話版說法」,
至於「學術版說法」就是,要被告承認自己犯罪是欠缺「期待可能性」的,在罪責(有責性)上就不成立!
記住三段論,善加運用,也是能推出正確答案的,實在沒必要再多立一條法條來規範特定身分的人才會犯偽證罪,因為要他們不犯偽證罪,本身就具備期待可能性。
小小牢騷,不喜請無視。
被告無自證己罪的義務,既然沒有義務說自己有犯罪,當然不用被處罰。
反觀證人、鑑定人、通譯都有明文規定具結義務,所以有偽證罪的適用。
偽證&具結:證人、通譯、鑑定人→口訣→鄭伊健 拒絕 偽證
刑法§168(偽證罪):
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口訣: 證人、通譯、鑑定人→鄭伊健
口訣類似例題:
43下列何者於刑事訴訟程序中無具結義務?
(A)證人
(B)輔佐人
(C)鑑定人
(D)通譯
答案:B 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 107 年 - 107 地特五等 法學大意#73724
刑事訴訟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07 月 17 日
第186條 證人應命具結。(選項A)
第202條 鑑定人應於鑑定前具結,其結文內應記載必為公正誠實之鑑定等語。(選項C)
第211條 本節之規定,於通譯準用之。(選項D)
被告無期待可能性
被告沒有真實陳述義務,所以即使說謊了也不會成立偽證罪
這也和期待可能性原則相關了,
你不可能期待被告會爽快地承認自己幹的罪行,
真的承認了,那是他白目而不是他聖人.......
當然協商制度等就另當別論了。
宣誓下作假證供(又稱發假誓、偽證罪、作偽證)
指在正式宣誓後說謊或作出被證明為不實的陳述。
它是一種刑事罪行,因為證人宣誓過會說真話,而為了確保法庭的公信力,證人的證供必須可信。
宣誓下作假證供會剝奪法庭公平審判的能力,造成誤判,所以是嚴重的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