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下列何者不是機關依「機關辦理設計競賽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以
公告程序辦理設計競賽,得採行的方式:
(A)公開徵求廠商提出設
計作品。
(B)在相關專業領域著有專書或研究報告,經機關認有特
殊表現或貢獻者審查擇定後,再通知廠商提出計畫書。
(C)公開徵
求廠商提出設計作品及設計說明書。
(D)公開徵求廠商提出設計建
議書,經評選入選者再邀其提出設計作品供評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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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 B(241), C(24), D(51), E(0) #2688466
統計: A(19), B(241), C(24), D(51), E(0) #2688466
詳解 (共 3 筆)
#4935714
機關以公告程序辦理設計競賽,得依下列方式之一辦理:
一、公開徵求廠商提出設計作品供評選。
二、公開徵求廠商提出設計作品及設計說明書供評選。
三、公開徵求廠商提出設計建議書,經評選入選者再邀其提出設計作品供
評選。
第 3 條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款所稱在專業領域具領先地位之自然人,指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在相關專業領域之表現,曾獲國內外政府機關、學術機構或具有公信
力之團體獎勵或表揚者。
二、在相關專業領域著有專書或研究報告,經機關認有特殊表現或貢獻者
。
機關委託前項自然人辦理研究發展,應以該自然人為計畫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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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19501
(B) 不須在相關專業領域著有專書或研究報告,經機關認有特殊表現或貢獻者審查擇定後,再通知廠商提出計畫書。( 指所稱在專業領域具領先地位之自然人,與以公告程序辦理設計競賽無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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