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下列有關不當勞動行為之裁決,依照勞資爭議處理法之規定,何者錯誤?
(A)裁決之申請,應自知悉有違反工會法規定之事由或事實發生之次日起 90 日內為之
(B)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收到裁決申請書之日起 7 日內,召開裁決委員會處理之
(C)裁決委員會應指派委員 1 人至 3 人,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並應於指派後 20 日內作成調
查報告,必要時得延長 20 日
(D)主任裁決委員應於裁決委員作成調查報告後 10 日內,召開裁決委員會,並於開會之日起 30 日內作
成裁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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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1), B(21), C(56), D(74), E(0) #3183114
統計: A(41), B(21), C(56), D(74), E(0) #3183114
詳解 (共 2 筆)
#6280960
勞工因工會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所生爭議,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裁決。
前項裁決之申請,應自知悉有違反工會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之事由或事實發生之次日起九十日內為之。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收到裁決申請書之日起七日內,召開裁決委員會處理之。
裁決委員會應指派委員一人至三人,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並應於指派後二十日內作成調查報告,必要時得延長二十日。
裁決委員調查或裁決委員會開會時,應通知當事人、相關人員或事業單位以言詞或書面提出說明;裁決委員為調查之必要,得經主管機關同意,進入相關事業單位訪查。
前項受通知或受訪查人員,不得為虛偽說明、提供不實資料或無正當理由拒絕說明。
申請人經依第三項規定通知,無正當理由二次不到場者,視為撤回申請;相對人二次不到場者,裁決委員會得經到場一造陳述為裁決。
裁決當事人就同一爭議事件達成和解或經法定調解機關調解成立者,裁決委員會應作成不受理之決定。
主任裁決委員應於裁決委員作成調查報告後七日內,召開裁決委員會,並於開會之日起三十日內作成裁決決定。但經裁決委員會應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者得延長之,最長以三十日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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