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的規定,主管機關實施那三件事,應經立法院決議?
(A)直接通商、直接通航及直接通郵
(B)直接通航、直接通郵及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工作
(C)直接通商、直接通水及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工作
(D)直接通商、直接通航及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工作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3), B(3), C(2), D(17), E(0) #1018156
統計: A(13), B(3), C(2), D(17), E(0) #1018156
詳解 (共 1 筆)
#1630010
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95 條
主管機關於實施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直接通商、通航及大陸地區人民進入
臺灣地區工作前,應經立法院決議;立法院如於會期內一個月未為決議,
視為同意。
14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