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入出國及移民署針對外國人撤銷或廢止其居留許可,並註銷其外僑居留證時,下列何者並非其相關要件?
(A)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B)申請資料虛偽或不實
(C)持用不法取得、偽造或變造之證件
(D)經判處 1 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但因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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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38), B(21), C(5), D(198), E(0) #2032391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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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法第32條:1. 申請資料虛偽或不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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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 條 撤銷廢止居留許可
移民署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或廢止其居留許可,並註銷其外僑居留證:
一、申請資料虛偽或不實。(B)
二、持用不法取得、偽造或變造之證件。(C)
三、經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但因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D)
四、回復我國國籍。
五、取得我國國籍。
六、兼具我國國籍,以國民身分入出國、居留或定居。
七、已取得外僑永久居留證。
八、受驅逐出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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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條
移民署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或廢止其居留許可,並註銷其外僑居留證:
一、申請資料虛偽或不實。
二、持用不法取得、偽造或變造之證件。
三、經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但因過失犯罪或經宣告緩刑者,不在此限。
四、回復我國國籍。
五、取得我國國籍。
六、兼具我國國籍,以國民身分入出國、居留或定居。
七、已取得外僑永久居留證。
八、受驅逐出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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