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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4年 - 104 原住民族特種考試_五等_一般民政:地方自治大意#27051 | 科目:公職◆地方自治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4年 - 104 原住民族特種考試_五等_一般民政:地方自治大意#27051

年份:104年

科目:公職◆地方自治

46 對於地方議會法定開會人數的規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應有議員、代表總額減除出缺人數後逾三分之一 之出席,始得開議
(B)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會議應公開舉行。但會議主席或議員、代表 3 人 以上提議或依地方制度法第 49 條列席人員之請求,經會議通過時,得舉行秘密會議
(C)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進行施政報告及質詢議程時,得因出席議員、代 表未達開會額數而延會
(D)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定期會或臨時會之每次會議,因出席議員、代表 人數不足未能成會時,應依原訂日程之會次順序繼續進行,經連續 2 次均未能成會時,應將其事實, 於第 3 次舉行時間前通知議員、代表,第 3 次舉行時,實到人數已達議員、代表總額減除出缺人數後 二分之一以上者,得以實到人數開會。第 2 次為本會期之末次會議時,視同第 3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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