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我國刑事訴訟法為求訴訟經濟,於簡易程序中,特別設有求刑協商程序,針對刑事訴訟法第 451 條之 1 的求刑協商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被告須於偵查中自白犯罪
(B)須經檢察官同意被告願受科刑之範圍或願受緩刑宣告之意思表示
(C)檢察官須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後,得到法院之同意,始得與被告進行協商
(D)法院在審理後,如認案件有應不受理之情形,不受此求刑協商之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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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8), B(133), C(703), D(181), E(0) #687006

詳解 (共 6 筆)

#2097273
第 449 條 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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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8697
(A)被告須於偵查中自白犯罪(O)(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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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1810
檢察官得於徵詢被害人之意見後,逕行或依被告或其代理人、辯護人之請求,經法院同意,經當事人雙方合意且被告認罪,進行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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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 451-1 條 前條第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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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0213
前條第一項之案件,被告於偵查中自白者,得向檢察官表示願受科刑之範圍或願意接受緩刑之宣告,檢察官同意者,應記明筆錄,並即以被告之表示為基礎,向法院求刑或為緩刑宣告之請求。
檢察官為前項之求刑或請求前,得徵詢被害人之意見,並斟酌情形,經被害人同意,命被告為左列各款事項︰
一、向被害人道歉。
二、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賠償金。
被告自白犯罪未為第一項之表示者,在審判中得向法院為之,檢察官亦得依被告之表示向法院求刑或請求為緩刑之宣告。
第一項及前項情形,法院應於檢察官求刑或緩刑宣告請求之範圍內為判決。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被告所犯之罪不合第四百四十九條所定得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者。
二、法院認定之犯罪事實顯然與檢察官據以求處罪刑之事實不符,或於審判中發現其他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足認檢察官之求刑顯不適當者。
三、法院於審理後,認應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判決之諭知者。
四、檢察官之請求顯有不當或顯失公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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