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業務員登錄後第二至第五年之教育訓練課程依規定,每年至少應有
(A)30
(B)15
(C)6
(D)16 小時之 訓練
(A)30
(B)15
(C)6
(D)16 小時之 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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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7), B(49), C(480), D(28), E(0) #1505217
統計: A(67), B(49), C(480), D(28), E(0) #1505217
詳解 (共 1 筆)
#6246940
法規已調整為"6小時"
人身保險業務員自登錄後第 1 年度內,必須參加所屬公司辦理之教育訓 練至少 24 小時,內容須包括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之全部必修課程(具銷售 外幣收付非投資型保險商品者應參加匯率風險及外匯相關法規至少 1 小 時)。業務員如欲招攬「年金保險」,應先參加所屬公司於第三條第一項 必修課程中「年金保險」課程並測驗合格,由所屬公司通報壽險公會備查 後,始得招攬。 人身保險業務員具有傳統年金保險商品或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商品招攬資 格者,如受管理規則第十一條之一或第十三條或第十九條第三項撤銷登錄 之處分,應重新取得資格,並經所屬公司通報壽險公會備查後,始得招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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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險業務員自登錄後第 2 至第 5 年度內,每年必須參加所屬公司 辦理之教育訓練至少 6 小時,內容須包括第三條第二項規定之必修課程 (具銷售外幣收付非投資型保險商品者應參加匯率風險及外匯相關法規至 少 1 小時)。第 6 年度以後,每年必須參加所屬公司自行排定之教育 訓練課程(具銷售外幣收付非投資型保險商品者應參加匯率風險及外匯相 關法規至少 1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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