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甲幫助乙女與丙男通姦,丙男之妻丁向檢察官提出通姦告訴後,復向地方法院對丙提起自訴,其自訴之效力如何?
(A)因檢察官已開始偵查,本件自訴不合法
(B)因本件係告訴乃論之罪,檢察官尚未偵查終結,本件自訴合法
(C)若乙提出告訴後,尚得自訴,本件自訴合法
(D)因丙丁係配偶,本件自訴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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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 B(27), C(10), D(88), E(0) #690580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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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321條:「對於直系尊親屬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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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321條對提起自訴的限制

對配偶及直系尊親屬不得提起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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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直接看刑事訴訟法§319Ⅲ,依重罪、高院管轄、直系親屬或配偶之罪影響全部自訴權
重罪、高院管轄、直系親屬或配偶之罪不得自訴⇒全部不得自訴(刑事訴訟法§319Ⅲ但)
無重罪、高院管轄、直系親屬或配偶之罪不得自訴情形⇒全部得自訴(刑事訴訟法§319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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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兩條法條(刑事訴訟法§319+321),思考邏輯如下:
①自訴原則(刑事訴訟法§319Ⅰ【被害人得提起自訴】)
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甲對乙、丙得提起自訴
②例外不得自訴情形(刑事訴訟法§321【親屬不得自訴】)
倫常關係禁止對配偶或直系血親尊親屬自訴⇒對乙不得提起自訴
③告訴不可分自訴權保障(刑事訴訟§319法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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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自訴權保障例外(刑事訴訟法§319Ⅲ但)
重罪優先、高院管轄、直系親屬或配偶仍不得自訴⇒全部不得提起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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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9 條
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但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或配偶為之。
前項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
犯罪事實之一部提起自訴者,他部雖不得自訴亦以得提起自訴論。但不得提起自訴部分係較重之罪,或其第一審屬於高等法院管轄,或第三百二十一條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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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1 條
對於直系尊親屬或配偶,不得提起自訴。但依第二百五十八條之三第二項後段裁定而提起自訴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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