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行政訴訟審理程序中,下列何者非屬言詞辯論期日法院應為之處置?
(A)命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到場
(B)調查證據
(C)直接對當事人為一造辯論之判決
(D)由當事人陳述事實及法律上之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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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8), B(400), C(1448), D(53), E(0) #3399643
統計: A(38), B(400), C(1448), D(53), E(0) #3399643
詳解 (共 4 筆)
#6341491
行政訴訟法第121條:「行政法院因使辯論易於終結,認為必要時,得於言詞辯論前,為下列各款之處置:
一、命當事人、法定代理人(A)、代表人或管理人本人到場。
二、命當事人提出圖案、表冊、外國文文書之譯本或其他文書、物件。
三、行勘驗、鑑定或囑託機關、團體為調查。
四、通知證人或鑑定人,及調取或命第三人提出文書、物件。
五、使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調查證據(B)。」
行政訴訟法第122條第2項:「當事人應就訴訟關係為事實上及法律上之陳述(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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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37217
依據:行政訴訟法123條之規定
第一項:
行政法院調查證據,除別有規定外,與言詞辯論期日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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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61371
行政訴訟審理程序中,下列何者非屬言詞辯論期日法院應為之處置?
(A) 命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到場✔️
(B) 調查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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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第 121 條 1 行政法院因使辯論易於終結,認為必要時,得於言詞辯論前,為下列各款之處置: 一、命當事人、法定代理人(A)、代表人或管理人本人到場。 二、命當事人提出圖案、表冊、外國文文書之譯本或其他文書、物件。 三、行勘驗、鑑定或囑託機關、團體為調查。 四、通知證人或鑑定人,及調取或命第三人提出文書、物件。 五、使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調查證據(B)。 2 行政法院因闡明或確定訴訟關係,於言詞辯論時,得為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處置,並得將當事人或第三人提出之文書、物件暫留置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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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直接對當事人為一造辯論之判決❌
所謂「一造辯論判決」係指對於僅一方當事人到庭辯論而他方不到庭的情形,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規定,法院得為一造辯論判決,但這不是言詞辯論期日「應為」之處置,而是「得為」的特例狀況,而且前提是對造經合法傳喚仍不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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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由當事人陳述事實及法律上之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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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第 122 條 1 言詞辯論,以當事人聲明起訴之事項為始。 2 當事人應就訴訟關係為事實上及法律上之陳述(D)。 3 當事人不得引用文件以代言詞陳述。但以舉文件之辭句為必要時,得朗讀其必要之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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