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關於貪污治罪條例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犯貪污治罪條例第 4 條至第 6 條之罪,情節輕微,而其所得財物在新臺幣 5 萬元以下者,減輕其刑
(B)犯貪污治罪條例行賄罪而自首者,免除其刑
(C)犯貪污治罪條例第 4 條至第 6 條之罪,於犯罪後自首,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D)犯貪污治罪條例第 4 條至第 6 條之罪,在偵查中自白,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統計: A(565), B(2844), C(958), D(3916), E(0) #2138956
詳解 (共 10 筆)
收賄->
| 繳交所得財物 | 因而查獲正(共)犯 | |
| 自首(未發覺) | 減輕或免刑 | 免刑 |
| 自白(偵查中) | 減輕 | 減輕或免刑 |
行賄->
| 行求賄賂 | |
| 自首(未發覺) | 免刑 |
| 自白(偵查中) | 減輕或免刑 |
公務員
自首+錢 (繳交全部不法所得) 減輕或免除其刑
自首+錢+人(因而查獲其他正犯與共犯) 免除其刑
自白+錢 減輕其刑
自白+錢+人 減輕或免除其刑
情節輕微+而其所得或財物利益5萬元以下 減輕其刑
行賄人
自首 免除其刑
自白 減輕或免除其刑
情節輕微+而其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財物5萬元以下 減輕其刑
刑法172 (偽證、誣告自白減免)
犯第一百六十八條至第一百七十一條之罪,於所虛偽陳述或所誣告之案件
,裁判或懲戒處分確定前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O(A)犯貪污治罪條例第 4 條至第 6 條之罪,情節輕微,而其所得財物在新臺幣 5 萬元以下者,減輕其刑
第 12 條
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情節輕微,而其所得或所圖得財物或不正利益在新臺幣五萬元以下者,減輕其刑。
O(B)犯貪污治罪條例行賄罪而自首者,免除其刑
第 11 條
對於第二條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第二條人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之公務員,就跨區貿易、投資或其他商業活動有關事項,為前二項行為者,依前二項規定處斷。
不具第二條人員之身分而犯前三項之罪者,亦同。
犯前四項之罪而自首者,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O(C)犯貪污治罪條例第 4 條至第 6 條之罪,於犯罪後自首,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X(D)犯貪污治罪條例第 4 條至第 6 條之罪,在偵查中自白,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第 8 條
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於犯罪後自首,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
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12樓的重點好像畫錯了
物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
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
物者,減輕其刑;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貪汙治罪條例一直很難背,背了又忘,但是這題剛好可以用推論方式:
由4個答案可看出C與D的效果一樣,必然其中之一是錯誤,
再推論自白的減刑程度一定比自首少,所以當然是D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