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人民認為行政機關依都市計畫法發布之都市計畫違法而損害其權利,應如何提起救濟?
(A)向核定都市計畫機關之上級機關提起訴願,請求撤銷該都市計畫
(B)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命核定計畫之行政機關發布特定內容之都市計畫
(C)向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命核定計畫之行政機關發布特定內容之都市計畫
(D)向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宣告該都市計畫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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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77), B(337), C(526), D(2595), E(0) #3143997
統計: A(677), B(337), C(526), D(2595), E(0) #3143997
詳解 (共 9 筆)
#5979576
行政訴訟法 第 237-18 條
1.人民、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公法人認為行政機關依都市計畫法發布之都市計畫違法,而直接損害、因適用而損害或在可預見之時間內將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者,得依本章規定,以核定都市計畫之行政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宣告該都市計畫無效。
2.前項情形,不得與非行本章程序之其他訴訟合併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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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76519
前條訴訟,專屬都市計畫區所在地之高等行政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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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公法人認為行政機關依都市計畫法發布之都市計畫違法,而直接損害、因適用而損害或在可預見之時間內將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者,得依本章規定,以核定都市計畫之行政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宣告該都市計畫無效。
前項情形,不得與非行本章程序之其他訴訟合併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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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2167
補充:《提起都市計畫審查訴訟,是否需經訴願程序?》
都市計畫審查訴訟,性質上為確認訴訟,但並非行政訴訟法第6條規定的類型。鑑於我國行政訴訟法第6條確認訴訟並不採訴願前置。因此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亦不採訴願先行,原告不須經訴願程序,即得提起都市計畫審查訴訟。但由被告於收到起訴狀繕本後,2個月內重新檢討都市計畫是否合法,使其有自我省查的機會(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21參照)。
發布日期 : 109-05-29
更新日期 : 112-07-06
發布單位 :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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