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下列之爭議事件何者應由行政法院審理?
(A)人民依國有財產法規定申請讓售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而遭否准
(B)未辦理繼承登記土地之合法使用人,依土地法規定對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就其使用範圍土地,請求確認其 優先承買權
(C)土地所有權人依民法規定請求返還土地之爭議,而兩造之攻擊防禦涉及公用地役權之存否
(D)前臺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遴用人員請求發給撫卹金之爭議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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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16), B(495), C(497), D(397), E(0) #2782017
統計: A(2016), B(495), C(497), D(397), E(0) #2782017
詳解 (共 10 筆)
#5221199
(A)釋字第772號:行政爭訟以為救濟,由行政法院審判
(B)釋字第773號:私法爭議,由普通法院審判
(C)釋字第758號:私法爭議,由普通法院審判
(D)釋字第759號:私法爭議,由普通法院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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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71645
(A)J772
國家實施土地總登記,將上開土地登記為國有,為國家統治權之行使。系爭規定許人民向國家申請讓售已登記為國有之土地,具有強烈之政策色彩,國有財產署審查確認是否合於系爭規定,以決定是否准駁,為公權力之行使。再佐以申請讓售國有土地事件之雙方當事人,必然係國家與一般人民之關係,一般人民間不可能成為該法律關係之權利義務主體;另一方面,申請人暨所申請讓售之不動產若均符合規定,主管機關即應准許其申請,並以法律規定之計估方法決定讓售價格,並不適用私法上契約自由原則。足徵國有財產署依系爭規定為准駁與否之決定,核係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為行政處分,而非國庫行為,具有公法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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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68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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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4018
已檢舉4樓的留言。
A的關鍵字非常明顯就是"否准",跟讓售一點關係都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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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95615
反正就是有爭議才會釋憲,所以背起來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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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68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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