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依現行「特殊教育法」之規定,各縣市政府應設立「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簡稱鑑輔會)」。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身心障礙學生的安置與輔導,係由鑑輔會處理
(B)鑑輔會須以綜合服務及團隊方式執行鑑定、安置與輔導工作
(C)鑑輔會為附屬縣市政府教育局的正式常設單位,受聘團隊成員亦是專責單位
(D)鑑輔會可對於接受安置機構,提出復健服務、輔助器材、生活協助等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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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05), B(245), C(3255), D(736), E(0) #57956
統計: A(405), B(245), C(3255), D(736), E(0) #57956
詳解 (共 8 筆)
#27490
我覺得應該是錯在"受聘團隊成員亦是專責單位"
鑑輔會的團隊成員並不全都是專責專任
根據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九條中有敘述"建議專業團隊及特殊教育資源中心應遴聘之專業人員。"&"鑑輔會應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首長兼任之;並指定專任人員辦理鑑輔會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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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8318
教育部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實施辦法草案99.10.11
第三條 本部鑑輔會置召集人一人及副召集人二人,由部長指定人員兼任之;委員二十七人至三十五人,由召集人就學者專家、教育行政人員、學校行政人員、同級教師組織代表、家長代表、專業人員、相關機關(構)及團體等代表人員聘(派)兼之。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任期內因故出缺時,得依其專業領域補聘(派)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機關代表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除主任委員外,如因故未能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第一項委員中,教育行政人員及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人數合計不得超過半數,單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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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8898
特教法第6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設「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業輔導會」(鑑輔會),遴聘學者專家、教育行政人員、學校行政人員、同級教師組織代表、家長代表、專業人員、相關機關(構)及團體代表,辦理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重新安置、輔導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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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493
原來如此 感激不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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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468
C選項的錯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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