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期貨商為使特定期貨交易人成為另一期貨交易人期貨交易之他方當事人,未依公開競價方式,而直接或間接私自居間所為期貨交易之行為,稱為:
(A)場外沖銷
(B)交叉交易
(C)擅為交易相對人
(D)配合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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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9), B(187), C(91), D(29), E(0) #791176
統計: A(79), B(187), C(91), D(29), E(0) #791176
詳解 (共 2 筆)
#1181977
本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二項第一款所稱場外沖銷,指期貨商接受期貨交易
人委託後,未至期貨交易所從事期貨交易,而直接或間接私自承受或居 間與其他期貨交易人為交易之行為。
本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二項第二款所稱交叉交易,指期貨商為使特定期貨
交易人成為另一期貨交易人期貨交易之他方當事人,未依公開競價方式
,而直接或間接私自居間所為期貨交易之行為。
本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二項第三款所稱擅為交易相對人,指期貨商未經期
貨交易人事前書面同意,且未依期貨交易所規則之規定,而成為該期貨
交易人賣出委託之買方或該期貨交易人買進委託之賣方。
本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二項第四款所稱配合交易,指期貨商或其他任何人
,未依公開競價方式或期貨交易所規定鉅額交易方式,而以直接或間接
方式相互配合所為期貨交易之行為。
人委託後,未至期貨交易所從事期貨交易,而直接或間接私自承受或居 間與其他期貨交易人為交易之行為。
本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二項第二款所稱交叉交易,指期貨商為使特定期貨
交易人成為另一期貨交易人期貨交易之他方當事人,未依公開競價方式
,而直接或間接私自居間所為期貨交易之行為。
本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二項第三款所稱擅為交易相對人,指期貨商未經期
貨交易人事前書面同意,且未依期貨交易所規則之規定,而成為該期貨
交易人賣出委託之買方或該期貨交易人買進委託之賣方。
本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二項第四款所稱配合交易,指期貨商或其他任何人
,未依公開競價方式或期貨交易所規定鉅額交易方式,而以直接或間接
方式相互配合所為期貨交易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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