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下列何者並非行政處分?
(A)徵兵機關對役男體位之判定
(B)私立大學對學生之退學通知
(C)農業主管機關公告禽流感預防資訊
(D)主管機關拒絕人民社會救助之申請
統計: A(13), B(26), C(213), D(13), E(0) #2856516
詳解 (共 2 筆)
1. 下命式處分:
課以人民一作為或不作為之行為義務,當人民不遵從時得強制執行之,是具有執行力之行政處分。
例如:命令違法集會遊行之解散、課處罰鍰。
下命處分係以命令或禁止而使相對人產生作為、不作為及
容忍義務。此外,於相對人未履行處分所設定之義務時,下命
處分即生強制執行之效力,得由處分機關直接實現處分之內
容。例如:一切之警察處分、交通號誌或徵兵召集。5
2. 形成式處分:
以設定、變更或廢棄法律關係為目的,使人民的權利義務產生變動。例如:撤銷建築執照之發放。
形成處分係用以設定、變更或廢棄法律關係,如公務員之
任用及撤職、公路之提供公用及廢止公用。至形成處分所形成
之法律關係倘屬私法上之權利義務者,學理上則稱為「私法形
成之行政處分」,亦為形成處分所得設定之內容,如政府興建
之國民住宅,該住宅及基地之出售應經國民住宅管理機關同
意。惟私法之法律行為,如有其他無效事由,並不因此形成處
分之認可而有效。
3. 確認式處分:
確認人民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係或是確認人、物的重要性質。例如:役男兵役體位之判定。
行政機關就法律關係或由法律關係所生之權利義務,以及
對人之地位或物之性質在法律上具有重要意義之認定,皆得以
確認處分之方式,產生存續力與拘束效力。例如:國籍之認
定、公務員服務年資之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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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職權之處分及依申請之處分
行政具有積極性、主動性,一般不待相對人之申請,行政機關可依其職權為之。例如: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對於許可之集會遊行認有違反許可事項之情節,基於維護社會秩序之必要,依集會遊行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予以制止,即係依職權為之。但部分之行政行為,依其性質必須人民之申請,始得為之。例如:根據集會遊行法第九條之規定申請而許可之室外集會遊行,即屬申請之行政處分。又,土地登記,參諸土地登記規則第二十七條之規定,必須由權利人及義務人會同申請之,亦屬依申請之行政處分。而未經申請而作成之行政處分,參諸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除其有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一十條所定無效情形外,得因當事人事後提出申請而補正之。
二、要式處分及不要式處分
行政處分之作成依其作成之方式,可區分要式或不要式處分。參諸行政程序法第九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行政處分除法規另有要式之規定者外,得以書面、言詞或其他方式為之。通常以書面之行政處分較為普遍。故行政程序法第九十六條對其應記載之事項有明文之規定。又,書面之行政處分,必須記載不服行政處分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其受理機關,此即為學說所稱之﹁教示制度﹂。此外,若不能從書面行政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者,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該處分為無效。
三、授益處分及負擔處分
授益處分係指創設或確認權利或法律上重大利益之行政處分。例如:警察機關許可之集會遊行、建管機關核發之建造或使用執照、公務人員之任命。
負擔處分,係對人民權益侵害或不利益之行政處分。例如:駕駛執照吊扣、交通違規之罰鍰、稅捐機關之補稅處分。二者之區別,在於負擔處分係課予人民義務或侵害其權益,必須要有法律之規定或其授權,始可為之,此即所謂之法律保留原則。
授益處分係給予人民利益,若其係違法之行政處分,經撤銷後,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二十條第一項之規定,對於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損失之受益人,撤銷機關應給予合理之補償。若係合法之授益處分,原處分機關認有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二十條規定之情形,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合法之授益處分若係以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事後發生變更,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將有危害者,或其他為防止或除對公益之重大危害者,此時為維護公益而廢止該行政處分,原處分機關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對受益人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損失,亦應給予合理之補償。換言之,授益處分若係基於公益而予廢止或撤銷,應考慮人民信賴利益之保護。
處分之效果係對於相對人「設定」或「確認」權利或法律
上利益者,即係授益處分。因此,授益處分有可能是前揭下
行政法爭點即時通命、形成或確認處分的任何一種。例如:核准給與生活扶助津
貼、建築許可之核發。
對於處分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給予法律上不利益之效果,
即係負擔處分,因此通常處分之內容係干預或限制人民之權
利,駁回人民授益處分之申請或廢棄原有之許可。例如:大學
將學生退學、撤銷原來核准之建築許可。
四、下命處分、形成處分、確認處分、公證處分
下命處分係課予相對人作為或不作為之行政處分。例如:警察機關對違法之集會遊行命令解散、警察對酗酒泥醉之人的管束。
形成處分係指設定、變更或消滅具體之法律關係,例如:公務人員之任命、行政機關對社團章程變更之認可、撤銷許可之執照。
確認處分係指對特定之法律關係或法律事實存否發生爭議時,由行政機關為權威性、公示性之確認。例如:公務員服務年資之確認(註一)。公證處分係指對出生、死亡、婚姻及法律事實或法律關係之存在,由行政機關加以登記以資證明,防止爭議發生而為之處分(註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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