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下列有關自來水管承裝技術員工的處分何者正確?
(A)自來水管承裝技術員工於施工時, 未隨身攜帶工作證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予警告處分
(B)自來水管承裝技術員工受停止工作處 分二次以上者,主管機關應廢止其工作證
(C)將工作證塗改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予停止工作 六個月以下之處分
(D)將工作證交付他人使用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予停止工作三個月以上六 個月以下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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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9), B(257), C(51), D(45), E(0) #1772213

詳解 (共 1 筆)

#3187352

第 93-4 條

自來水管承裝技術員工於施工時,未隨身攜帶工作證者,原登記直轄市或

縣 (市) 政府應予警告處分。

第 93-5 條

自來水管承裝技術員工,經受警告處分三次以上、將工作證塗改或交付他

人使用者,原登記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應予停止工作二個月以上六個月

以下之處分。

自來水管承裝技術員工受停止工作處分二次以上者,主管機關應廢止其工

作證,並於一年內不得受自來水管承裝商僱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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