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依《憲法》第111條規定,中央與地方權限分配如遇有爭議時,由何機關解決?
(A)立法院
(B)行政院
(C)總統
(D)考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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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96), B(506), C(33), D(9), E(0) #1503750

詳解 (共 4 筆)

#1636612

憲法第111條:除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零九條及第一百十條列舉事項外,如有未列舉事項發生時,其事務有全國一致之性質者屬於中央,有全省一致之性質者屬於省,有一縣之性質者屬於縣。遇有爭議時,由立法院解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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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04077

地方制度法—權限或事權爭議之處理

中央與直轄市、縣市間 立法院院會議決
直轄市間、直轄市與縣(市)間 行政院解決之
縣與鄉(鎮、市)間 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解決之
縣(市)間 內政部解決之
鄉(鎮、市)間 縣政府解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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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8161
憲法第111條除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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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9091
補充:
總統 -> 院和院間爭議
憲法第 44 條(院際調解權):「總統對於院與院間之爭執,除本憲法有規定者外,得召集有關各院院長會商解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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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782017
未解鎖
23.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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