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依《憲法》第111條規定,中央與地方權限分配如遇有爭議時,由何機關解決?
(A)立法院
(B)行政院
(C)總統
(D)考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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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96), B(506), C(33), D(9), E(0) #1503750
統計: A(2696), B(506), C(33), D(9), E(0) #1503750
詳解 (共 4 筆)
#1636612
憲法第111條:除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零九條及第一百十條列舉事項外,如有未列舉事項發生時,其事務有全國一致之性質者屬於中央,有全省一致之性質者屬於省,有一縣之性質者屬於縣。遇有爭議時,由立法院解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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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04077
地方制度法—權限或事權爭議之處理
| 中央與直轄市、縣市間 | 立法院院會議決 |
| 直轄市間、直轄市與縣(市)間 | 行政院解決之 |
| 縣與鄉(鎮、市)間 | 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解決之 |
| 縣(市)間 | 內政部解決之 |
| 鄉(鎮、市)間 | 縣政府解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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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9091
補充:
總統 -> 院和院間爭議
憲法第 44 條(院際調解權):「總統對於院與院間之爭執,除本憲法有規定者外,得召集有關各院院長會商解決之。」
憲法第 44 條(院際調解權):「總統對於院與院間之爭執,除本憲法有規定者外,得召集有關各院院長會商解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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