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依健保藥品支付價格訂定原則,下列何者非屬新建議收載全民健康保險藥品之分類?
(A)經主管機關核准認定之生物相似性藥品
(B)臨床價值相近於已收載核價參考品之新藥
(C)顯示臨床療效有明顯改善之突破創新新藥
(D)已收載品項中,新增之醫師指示類藥品品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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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6), B(377), C(203), D(3196), E(0) #2969360
統計: A(146), B(377), C(203), D(3196), E(0) #2969360
詳解 (共 6 筆)
#6137759
第 51 條
下列項目不列入本保險給付範圍:
一、依其他法令應由各級政府負擔費用之醫療服務項目。
二、預防接種及其他由各級政府負擔費用之醫療服務項目。
三、藥癮治療、美容外科手術、非外傷治療性齒列矯正、預防性手術、人工協助生殖技術、變性手術。
四、成藥、醫師藥師藥劑生指示藥品。
五、指定醫師、特別護士及護理師。
六、血液。但因緊急傷病經醫師診斷認為必要之輸血,不在此限。
七、人體試驗。
八、日間住院。但精神病照護,不在此限。
九、管灌飲食以外之膳食、病房費差額。
十、病人交通、掛號、證明文件。
十一、義齒、義眼、眼鏡、助聽器、輪椅、拐杖及其他非具積極治療性之裝具。
十二、其他由保險人擬訂,經健保會審議,報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診療服務及藥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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