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廠商對於機關辦理採購,認為違反法令或我國所締結之條約、協定,致損害其
權利或利益者,對採購之過程、結果提出異議者,為接獲機關通知或機關公告之次日起十日。其過程或
結果未經通知或公告者,為知悉或可得而知悉之次日起十日。但至遲不得逾決標日之次日起幾日?
(A)三十日
(B)二十日
(C)十五日
(D)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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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9), B(127), C(476), D(84), E(0) #2501793
統計: A(109), B(127), C(476), D(84), E(0) #2501793
詳解 (共 4 筆)
#6983773
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廠商對於機關辦理採購,認為違反法令或我國所締結之條約、協定,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對採購之過程、結果提出異議者,為接獲機關通知或機關公告之次日起十日。其過程或結果未經通知或公告者,為知悉或可得而知悉之次日起十日。但至遲不得逾決標日之次日起幾日?
(C) 十五日
(C) 十五日
政府採購法第 75 條第1項第3款
廠商對於機關辦理採購,認為違反法令或我國所締結之條約、協定(以下合稱法令),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於下列期限內,以書面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
三、對採購之過程、結果提出異議者,為接獲機關通知或機關公告之次日起十日。其過程或結果未經通知或公告者,為知悉或可得而知悉之次日起十日。但至遲不得逾決標日之次日起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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