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依新修正公布之行政執行法,下列何種強制,必須先於處分書或另以書面限定履行義 務期間,義務人逾期仍不履行,執行機關方可強制執行之?
(A)管束酗酒醉者
(B)扣留軍器兇器
(C)斷絕營業所必須之電力
(D)救護人之生命進入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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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2), B(63), C(3004), D(71), E(0) #313368
統計: A(62), B(63), C(3004), D(71), E(0) #313368
詳解 (共 2 筆)
#4600834
行政執行法
第 27 條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經於處分書或另以書面限定相當期間履行,逾期仍不履行者,由執行機關依間接強制或直接強制方法執行之。
前項文書,應載明不依限履行時將予強制執行之意旨。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經於處分書或另以書面限定相當期間履行,逾期仍不履行者,由執行機關依間接強制或直接強制方法執行之。
前項文書,應載明不依限履行時將予強制執行之意旨。
第 28 條
前條所稱之間接強制方法如下:
一、代履行。
二、怠金。
前條所稱之直接強制方法如下:
一、扣留、收取交付、解除占有、處置、使用或限制使用動產、不動產。
二、進入、封閉、拆除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
三、收繳、註銷證照。
四、斷絕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
五、其他以實力直接實現與履行義務同一內容狀態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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