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提供者向保險人申報其所提供之醫療服務點數及藥物費用,在無不可抗力因素時,其申報期限應為:
(A)提供醫療服務後之三個月內
(B)提供醫療服務之次月一日起六個月內
(C)提供醫療服務之當月即可申報
(D)提供醫療服務後之七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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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0), B(343), C(51), D(24), E(0) #3488034

詳解 (共 3 筆)

#6560788
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 62 條ㅤ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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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59682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62 條 保險醫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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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法源依據:《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申報與核付及醫療服務審查辦法》第 3 條

法規原文: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申報醫療服務點數及藥物費用,應自提供醫療服務之次月一日起六個月內為之。但有不可抗力因素時,得自該因素消滅之次月一日起六個月內為之。」

? 白話文解析:為什麼規定「次月一日起六個月」?

出題老師把其他選項寫得很有迷惑性,但其實只要懂了健保申報的運作邏輯,就完全不需要死背:

  • 為什麼是「次月一日起」?(按月結算制) 全國每天有成千上萬的民眾看病領藥,如果醫院「看一個病人就立刻傳送一筆請款單」,健保署的電腦系統絕對會癱瘓。所以實務上都是採取**「按月結算」**。你這個月(例如 4 月份)看的所有帳單,統一從「下個月的第一天(5 月 1 日)」開始,才具備正式向健保署請款的資格。

  • 為什麼給「六個月」這麼長?(行政寬限期) 醫療院所的帳單非常複雜,還要核對各項健保點數與申報代碼。為了讓醫院跟藥局的行政人員有充分的時間整理病歷、對帳、甚至處理退件重報,法規給了足足**半年(六個月)**的充裕時間。

  • 逾期的下場: 如果你是一間藥局的老闆,過了這六個月你還忘記把處方箋的帳單送出去請款(且沒有遇到天災等不可抗力因素),那不好意思,健保署就不會付錢給你了,這筆藥費你只能自行吸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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