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對於刑罰與懲戒的關係,下列何者有誤?
(A)同一行為,在刑事偵查或審判中,懲戒程序並不當然停止
(B)同一行為已獲不起訴處分者,即不得再為懲戒處分
(C)同一行為已獲無罪之宣告者,仍得為懲戒處分
(D)同一行為已受免刑宣告者,仍得再為懲戒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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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6), B(587), C(74), D(26), E(0) #783809

詳解 (共 2 筆)

#2790698

參公懲法第22條、第39條

白話:

1.由於懲戒責任、刑事責任兩種屬性不同,得各自追究。(O)

2.同一行為已受不起訴處分或無罪判決,仍得為懲戒處分。(O)...(C)

3.同一行為,在刑事偵查或審判中者,不停止審理程序。(O)...(A)


(B)同一行為已獲不起訴處分者,即不為懲戒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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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8817
行政罰法第2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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