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甲公司在經濟部登記下之營業項目有「第三方支付服務業」,乙公司為依「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成立之專
營機構,丙公司為依「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成立之專營機構,有關上述公司在其支付品牌業務範圍之敘述,下
列何者錯誤?
(A)甲、乙、丙公司均可經營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業務
(B)甲、乙公司均可經營帳戶間款項移轉業務
(C)乙、丙公司均可經營收受儲值款項業務
(D)丙公司可向主管機關申請兼營電子支付機構業務
詳解 (共 2 筆)
未解鎖
(1)第三方支付業者:只可從事代收、代付...
私人筆記 (共 1 筆)
未解鎖
行動支付 使用「行動裝置」(像是手機、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