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除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另有規定外,藥廠擬申請罕見疾病藥物之輸入,下列何種程序並非必要?
(A)查驗登記
(B)國內臨床試驗
(C)罕見疾病及藥物審議委員會審議
(D)持有藥物許可證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69), B(4011), C(182), D(210), E(0) #722833

詳解 (共 10 筆)

#3460311

個人淺見

因為罕見疾病病例少,因此無法執行常規的phase 1~4臨床試驗 (哪來幾百幾千人XD)

所以才會說 必要時 再執行臨床試驗

當然查驗登記跟許可證都還是一定要的


支持關掉自動販賣

65
2
#1121150
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第14條:除本法另有規定外,罕見疾病藥物非經中央主管機關查驗登記,並發給藥物許可證,不得製造或輸入。
56
0
#1428138
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16條
申請罕見疾病藥物查驗登記者,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要求其進行國內臨床試驗,並應對臨床試驗之申請內容及結果予以適當之公開說明
39
0
#1179765
 違反第十六條規定者,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藥商於二年內不得再申請該藥物之查驗登記,並得處醫療機構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 第 16 條
  申請罕見疾病藥物查驗登記者,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要求其進行國內臨床試驗,並應對臨床試驗之申請內容及結果予以適當之公開說明。
23
5
#1179748
 罕見疾病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備具申請書第十條規定之醫療或研究機構出具之證明書診療計畫書相關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審議會審議通過後,中央主管機關得提供補助至國外進行國際醫療合作
22
5
#1179752
 罕見疾病藥物經中央主管機關查驗登記或專案申請核定通過,依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支付標準之收載程序辦理時,應徵詢審議會之意見。
21
5
#1179757
經依本法核准上市或專案申請之罕見疾病藥物,應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年報,載明其使用數量、人數、不良反應及其他相關報告等資料。藥商及專案申請者應提供相關資料,配合前項年報之辦理。
19
3
#1179746
中央主管機關接獲前條報告或發現具有罕見遺傳疾病缺陷者,經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應派遣專業人員訪視,告知相關疾病之影響,並提供病人及家屬心理支持、生育關懷、照護諮詢等服務。
18
4
#1179744
審議會由中央主管機關邀集政府機關代表、醫事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組成,其中委員名額,至少應有二分之一以上為具罕見疾病臨床治療、照護經驗或研究之醫事學者專家;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17
5
#1179781
  中央主管機關應編列預算,補助罕見疾病預防、篩檢、研究之相關經費及依全民健康保險法未能給付之罕見疾病診斷、治療、藥物、支持性與緩和性照護及維持生命所需之特殊營養食品、居家醫療照護器材費用。其補助方式、內容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補助經費,得由菸品健康福利捐之分配收入支應接受機構、團體之捐助
17
4

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1484442
未解鎖
第 16 條 申請罕見疾病藥物查驗登記者...
(共 71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7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