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下列何種身份行為,應經戶政機關登記,始生效力?
(A)結婚
(B)收養
(C)認領
(D)法院調解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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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65), B(41), C(11), D(21), E(0) #2084075

詳解 (共 2 筆)

#5892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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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O - 結婚 根據民法第1051條,結婚必須經過戶政機關登記,始具效力。因此,此選項正確。

(B) X - 收養 根據您提供的民法第1079-3條,收養在法院認可裁定確定時,溯及於收養契約成立時生效。這與戶政機關的登記並不相關。因此,此選項不正確。

(C) X - 認領 依據您提供的民法第1065-1070條,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認領的效力並非與戶政機關的登記有關。因此,此選項不正確。

 

離婚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婚姻關係消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



第 1079-3 條
收養自法院認可裁定確定時,溯及於收養契約成立時發生效力。但第三人已取得之權利,不受影響。

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
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
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對於生父之認領,得否認之。
有事實足認其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者,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得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
前項認領之訴,於生父死亡後,得向生父之繼承人為之。生父無繼承人者,得向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之。
(刪除)
非婚生子女認領之效力,溯及於出生時。但第三人已得之權利,不因此而受影響。
非婚生子女經認領者,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準用第一千零五十五條、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一及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二之規定。
生父認領非婚生子女後,不得撤銷其認領。但有事實足認其非生父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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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40992
民法§982  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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