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依《民法》關於抵銷之規定,下列何者敘述有誤?
(A)須雙方債務皆至清償期
(B)須雙方債權皆經民事法院判決確定後,始得抵銷
(C)抵銷之意思表示,附有條件或期限者,無效
(D)抵銷,應以意思表示向他方當事人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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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92), B(3195), C(754), D(342), E(0) #1359762
統計: A(392), B(3195), C(754), D(342), E(0) #1359762
詳解 (共 8 筆)
#1482533
不用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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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79743
第 334 條
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者,各得以其債務,與他方之債務,互為抵銷。但依債之性質不能抵銷或依當事人之特約不得抵銷者,不在此限。
前項特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 335 條
抵銷,應以意思表示,向他方為之。其相互間債之關係,溯及最初得為抵銷時,按照抵銷數額而消滅。
前項意思表示,附有條件或期限者,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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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8252
我也嚇了一跳
行政學什麼時候教民法了?
害我以為老師上課我都沒在聽。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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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59707
這題真的是行政學???
2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