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大眾捷運系統路線主管機關應會商相關客運主管機關調整路線運輸有效距離內路線重疊百分
比超過多少之汽車客運業營運路線,並得增闢汽車客運業營運路線,以應乘客轉乘需要
(A)百
分之二十
(B)百分之三十
(C)百分之四十
(D)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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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8), B(170), C(338), D(904), E(0) #2059800
統計: A(228), B(170), C(338), D(904), E(0) #2059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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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67490
第五條
大眾捷運系統路線主管機關應會商相關客運主管機關調整路線運輸有效距
離內路線重疊百分比超過百分之五十之汽車客運業營運路線,並得增闢汽
車客運業營運路線,以應乘客轉乘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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