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有關普通地上權之敘述,下列何者有誤?
(A)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者,存續期間逾20年,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請求,定其存續期間或終止其
地上權
(B)地上權人如因不可抗力妨礙其土地之使用,得請求免除或減少租金
(C)地上權設定後,因土地價值之昇降,依原定地租給付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請求法院增減之
(D)以公共建設為目的而成立之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者,以該建設使用目的完畢時,視為地上
權之存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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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1), B(253), C(54), D(56), E(0) #1869137
統計: A(111), B(253), C(54), D(56), E(0) #1869137
詳解 (共 5 筆)
#5930113
(A) 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者,存續期間逾20年,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請求,定其存續期間或終止其地上權
第 833-1 條
第 833-1 條
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者,存續期間逾二十年或地上權成立之目的已不存在時,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請求,斟酌地上權成立之目的、建築物或工作物之種類、性質及利用狀況等情形,定其存續期間或終止其地上權。
地上權人,縱因不可抗力,妨礙其土地之使用,不得請求免除或減少租金。
地上權設定後,因土地價值之昇降,依原定地租給付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請求法院增減之。
未定有地租之地上權,如因土地之負擔增加,非當時所得預料,仍無償使用顯失公平者,土地所有人得請求法院酌定其地租。
(D) 以公共建設為目的而成立之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者,以該建設使用目的完畢時,視為地上權之存續期限
(D) 以公共建設為目的而成立之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者,以該建設使用目的完畢時,視為地上權之存續期限
以公共建設為目的而成立之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者,以該建設使用目的完畢時,視為地上權之存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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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47775
(A)第833-1條 正確
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者,存續期間逾二十年或地上權成立之目的已不存在時,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請求,斟酌地上權成立之目的、建築物或工作物之種類、性質及利用狀況等情形,定其存續期間或終止其地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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