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民國 108 年教育部公告之《特殊教育法》中有關身心障礙教育之實施相關規定,下列敘述
何者正確?
(A) 身心障礙學生無法自行上下學者,各主管機關應補助交通費
(B) 各主管機關應訂定支援服務與專業團隊設置及實施辦法
(C) 身心障礙兒童早期療育之特殊教育應由 2 歲開始
(D) 以上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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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 B(43), C(345), D(606), E(0) #2349451
統計: A(29), B(43), C(345), D(606), E(0) #2349451
詳解 (共 6 筆)
#4646890
補充2樓
各級主管機關應提供學校輔導身心障礙學生有關評量、教學及行政等支援
服務,並適用於經主管機關許可在家及機構實施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身
心障礙學生。
各級學校對於身心障礙學生之評量、教學及輔導工作,應以專業團隊合作
進行為原則,並得視需要結合衛生醫療、教育、社會工作、獨立生活、職
業重建相關等專業人員,共同提供學習、生活、心理、復健訓練、職業輔
導評量及轉銜輔導與服務等協助。 前二項之支援服務與專業團隊設置及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服務,並適用於經主管機關許可在家及機構實施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身
心障礙學生。
各級學校對於身心障礙學生之評量、教學及輔導工作,應以專業團隊合作
進行為原則,並得視需要結合衛生醫療、教育、社會工作、獨立生活、職
業重建相關等專業人員,共同提供學習、生活、心理、復健訓練、職業輔
導評量及轉銜輔導與服務等協助。 前二項之支援服務與專業團隊設置及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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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81342
特教法(112)
第 27 條
第 27 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提供學校、幼兒園輔導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有關評量、教學及行政等支持服務,並適用於經主管機關許可實施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身心障礙學生。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幼兒園對於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之評量、教學及輔導工作,應以專業團隊合作進行為原則,並得視需要結合衛生醫療、教育、社會工作、職業重建相關等專業人員,共同提供學習、生活、心理、復健訓練、職業輔導評量及轉銜輔導與服務等協助。
高等教育階段學校對於身心障礙學生之輔導工作,依前項規定辦理。
第一項及第二項支持服務內容、專業團隊組成、人員資格、任務、運作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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